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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消防电缆的性能要求:
关于各类消防设备在火灾时的持续供电时间,常参照《建规》及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3.9.13条的规定。常见的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供电时间如下:①消防栓、消防泵及水幕泵、防排烟设备、消防电梯及上述设备房间的备用照明,为180min;
②建筑高度大于100m民用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为90min;
③消防自动喷水系统、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为60min;
④其它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为30min。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下文简称《火规》)第11.2节对消防设备线路选择有如下规定: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②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线路穿管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同时在其外壁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显然,《建规》对于消防设备消防线路的选用,除在消防线路与非消防线路共用电缆井、沟内时,明确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外,其它场所、不同的建筑类别及不同的建筑类型等,均没提供明确的消防线路选用指引。